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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调动需要去迁入地人才中心或者有“人事权”的单位开调档函调档即可。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 1、当单位同意当事人辞职时,就直接将档案放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2、当事人将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签订有关档案管理的协议。 3、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把档案放在该机构,可以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调动档案到其他档案管理机构。 4、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如果当事人拒绝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将从新计算。
朋友: 你的问题可能存表述不当."组织部门每年都向公务员索要个人档案"不准确.据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个人的人事档案第人只有一份,一般从中学时起,完善的从小学时起就开始建档,收集个的的相关材料.个人档案随个人的升学、就业、离职等流转,档案一旦进入你就职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之后,在你离职之前就存放在哪儿,根据你任职期间的情况会增加一些内容,如奖惩情况、职务、工资变动情况等,增加内容时,有此内容需要由个填写,有此则只能由单位填写,没有每年都向一个特定的公务员索要档案的事。 档案是记载个人学习、工作的履历及表现的书面文字资料,具一定的系纺性和内容的真实性,是人事管理中录用人员时分析被录用人员过往表现的主要依据之一,即“查过往知未来”。虽不完全准确,但至少有可参考性和一定的可性度。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新人时,都需要了解期档案,有的还需要转档案。这不是合法性与否的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如何去判断被录用人员的详细标准。 公务员被录用后,需转档案,一般转入所属部门的同级或上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转档之后,不存在对被录用人员每年都再索要个人档案的问题。 如果个人档案系由个人管理,因不慎遗失而不能进报考公职人员岗位,那应是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责任,应当自己承担。这与报考进要求提供档案没有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传销是违法,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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