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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一般是没有效的。“偷一罚十”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
不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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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一罚十私了不算敲诈,因为超市里面提前有规定的,一般的情况下,金额不是很大,所以是不算敲诈的。
1、商场做出的”偷一罚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没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2、假一罚十是商家自愿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是平等自愿的,而且合同法是任意法,合同双方同意即告成立,所以假一罚十是成立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然,商店以“店堂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显然加重了消费者应负的责任。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免责理由是不当的,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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