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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债权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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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 债权债务归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总结承受是混合的主要原因,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经营总结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被同一企业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个企业合并债权债务同归一个单位的,属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是不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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