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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认定走私普通物品,就看客体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普通物品范畴,具体为: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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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结果犯。根据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是走私货物、偷逃货物应纳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等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相比,本罪更为复杂。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缴关税的,擅自向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和物品牟利的变相走私是否构成本罪,应当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 因牟利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和物品;(2) 未经海关批准的销售行为;(3) 未缴纳的应纳税额;(4) 情节严重的,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以上四个条件中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比如未经海关批准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已缴纳关税的;虽然没有缴纳关税,但只有在海关批准下才在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或者既未经海关批准又未缴纳关税,在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为了盈利;等等,不能认定为本罪。
普通货物走私罪的认定:该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包括。 (1)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和物品; (2)未经海关批准的销售行为; (3)未缴纳的应纳税额; (4)情节严重的,应当缴纳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取决于是否具备以下要素: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银等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所有货物和物品。客观要素:本罪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要素:本罪的主要要素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素: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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