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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21-11-30
本罪是结果犯。根据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是走私货物、偷逃货物应纳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等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相比,本罪更为复杂。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缴关税的,擅自向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和物品牟利的变相走私是否构成本罪,应当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 因牟利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和物品;(2) 未经海关批准的销售行为;(3) 未缴纳的应纳税额;(4) 情节严重的,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以上四个条件中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比如未经海关批准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已缴纳关税的;虽然没有缴纳关税,但只有在海关批准下才在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或者既未经海关批准又未缴纳关税,在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为了盈利;等等,不能认定为本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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