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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不存在单纯的非法拘禁。绑架罪本身就带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与单纯的非法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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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绑架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点: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两罪的区别:一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㈠主体不尽一样。两罪虽都是一般主体,即凡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现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㈡主观故意有所不同。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种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则仅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要债务,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公民出于维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将盗窃嫌疑人拘禁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而且,非法拘禁罪的背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如债务关系、个人恩怨等,而绑架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关系。㈢客观方面表现不一样。绑架罪是实施绑架行为,继之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前行为是手段行为,后行为是目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则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索取债务为目的。㈣侵犯客体有所不同,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它合法权利。 二是从《刑法》对两罪设定的法定刑看,存在差别。如绑架罪的起点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刑;而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则在三年以下处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在定性方面有所区别,前者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仍定绑架罪;后者在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而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您好。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在各种各样的索债案件中,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根据我国《刑法》最新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这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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