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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
《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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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权利的表现形式有: 公民享有的环境权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二是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有采光权、通风权、宁静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眺望权等; 三是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预防,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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