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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二)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生态效益补偿费;(五)社会捐赠;(六)其他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和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民生保障、移民安置、乡镇财力补助以及企业搬迁的适当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根据《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修订之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将原规定的表述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环境问题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层次多维度的问题复杂体,但究其本质,是发展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关键。加强环境保护不是放弃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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