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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即绑架罪的客观外在的表现的总和,具体包括行为方式、行为方法、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空条件等在内的各种事实特征。由于刑法学界对《刑法》第239条的罪名、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绑架的方法等重要问题存在争议,因而学者们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的描述差异极大。
绑架亲生子女绑架罪一般来说应该怎么来判刑呢?绑架是重罪,但是这个真不是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死亡,或者因虐待、侮辱、猥亵、胁迫等方式造成被绑架人自杀等情况。“杀害被绑架人”,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这些犯罪与绑架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学者间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适用并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能够进行并罚。其理由在于:行为人绑架了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又施以其他犯罪行为,如奸淫、故意杀害等,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行为人是基于另一个主观意愿实施了另一种行为,符合另一种犯罪构成,犯了另一种罪,因此,在处理时要与绑架勒索罪区分开,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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