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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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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的标准如下: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相对时间周期内其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浮动。费率浮动希望帮助企业促进工伤预防,运用费率杠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如该企业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其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南京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的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对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据市工伤保险中心测算,实施浮动费率后,南京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社平工资就是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计算工伤的社平工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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