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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否有举证责任

2022-08-12
今年4月份,浙江开化零售客户汪某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处。后期,浙江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鉴定结论。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汪某作出了行政处罚。汪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便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汪某产生了疑问,到底是由他举证还是由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举证?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汪某是申请人,收到质检结论告知书后七天之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所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应当由汪某所在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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