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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河南周口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关于补偿标准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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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二)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五)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3〕27号)同时废止。
标准如下: 1.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 2.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36014元/亩。 3.旱地及宅基地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 4.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 5.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
1.征地补偿款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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