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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
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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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有三个要求:第一,感情不和;第二,分开生活;第三,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实践中,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住在外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经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提起,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的信件和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谐、分居的事实;5、证人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是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接受,需要辅助其他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分居是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证据的证明力非常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不一定会采纳。因此,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一)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二)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三)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四)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的作用。《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标准,在此条件下若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纯属个人隐私,当事人通常很难举证,从而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陷于非客观性的境地,阻碍了离婚案件的公正审理。倘若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之前,签订了书面的分居协议,正好为分居事实的认定提供了证据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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