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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二级与伤残是按照不同的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对比性。重伤是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伤残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或者人身损害侵权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作出的鉴定结论,适用于工伤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轻伤或者重伤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那么就是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 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 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 2、全身瘢痕面积≥40%; 1 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 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 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 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 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 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 9、一侧踝以下缺失; 2 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 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 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重伤二级与具体的伤残等级之间没有关联。重伤是对伤者的伤情鉴定结论,而伤残等级主要是针对因伤而给伤者造成的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进行鉴定,二者之间没有关联,不存在对应的关系。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重伤是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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