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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可以向人民检查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对有证据能证明的刑事案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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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取得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对有证据能证明的刑事案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安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投降材料,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并通知起诉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起诉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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