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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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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 [核心提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赋予债权的物权效力。业主概括承受了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属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此处的第三人是指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有物业服务法律制度设计为依据。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有关于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合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不是合同的主体。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发,建设单位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而这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无疑
早期物业接入管理:房屋建设阶段,开发企业请物业管理单位对相应的设计方案和设备选型等方面提出物业专业的建议,至房屋交付业主结束;前期物业管理:自业主交房至小区业委会成立(一般情况,也有签署时间的则按照时间来定),这个合同是建设单位作为大业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后期物业管理:指业委会自行选聘的物业管理进行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 (1)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的说明; (2)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 (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 (6)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 (9)违约责任的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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