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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付问题的解决如下: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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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经过调查显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经过法院途径应予适当的减少。所以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
如果租房合同中对出租人延期交付房屋做了规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即可。若是没有约定,出租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房屋,若其未按照约定执行,那么便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拖欠工程款是常见的问题。当项目完工时,发包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与承包方结清工资款。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应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司法解释也做出了不同情况的区分和规定。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有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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