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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的解决方法

2024-11-05
在日常生活中,拖欠工程款是常见的问题。当项目完工时,发包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与承包方结清工资款。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应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司法解释也做出了不同情况的区分和规定。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有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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