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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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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主要如下: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有城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产权住房人均生活面积小于10平方米;4。未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按房屋改革成本价格或标准购买公共住房;(2)购买贫困住房、住房、经济适用房;(3)参与单位内部资金建设;(4)实施华侨住房政策专用住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购买或出售财产。
申请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有城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产权住房人均生活面积小于10平方米;4、未享受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住房改革成本价格或标准购买公共住房;(2)购买贫困住房、住房、经济适用房;(3)参与单位内部资金建设;(4)实施华侨住房政策专用住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购买或出售房地产。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四)核准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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