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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创立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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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使职权,擅自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的;(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三)收费时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按标准收费、不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如实填写规定内容以及违法对企业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罚款的;(五)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法财产的;(六)接到举报、投诉,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的;(七)其它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引导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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