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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迁出,但娘家仍有土地,不能纳入征地补偿。安置的对象如下: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2、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4、被征地拆迁人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5、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6、因户籍制度改革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7、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地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另外,法律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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