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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的人员

2021-10-28
保健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保健人员。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人以下,全托儿童5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人;日托儿童100~150人,全托儿童50~100人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人,以后每增加100人,增加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人。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动编198732号文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幼儿园配备保健人员。(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的毕业水平,医师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院校的毕业水平,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水平,并接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相关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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