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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功分战时三等功和平时三等功,士兵退役之后有相对应的安置政策。战时三等功享受易地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平时三等功享受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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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一样,不同的时期,政策不一样。
士兵荣立二等功后在地方的待遇包括: 一、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就是说,在按统一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因其荣立二等功,再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增发优待金。 二、退役后作转业安置。《兵役法》第56条规定: 1、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2、《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作转业安置。 三、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士兵享受特别优待。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第4、5条规定: 1、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 2、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四、享受教育优待。 1、2004年10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军官自伤的,在紧要关头或在重要岗位上自伤的,以及因自伤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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