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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区别: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
答复:我国刑法规定了临阵脱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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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是出于长期共赢考虑,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实现深度的合作。 2、释义:首先要考虑怎么建立双方共同利益,包括长短期的,所谓战略,就是要从整体出发,考虑相互之间的利益,使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合作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在部分区域合作的协定。合作还是以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主,但不一定是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3、模式:战略合作是合作双方或更多方的一种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一种经营模式。
二者对象相同,行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场所、财物等,因此,容易发生混淆,但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区别有本质上的不同,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意图在于使其受到窝藏,即逃避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找;而后者则是为了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劳动力。其客观上虽有提供财物、住所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使他为自己服务。因此,在有关部门向其查寻时一般不会为其说谎,而本罪行为人则通常会表现为积极给被窝藏人遮蔽。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物一般是无偿的,并不想要对方提供劳动力加以偿还。在行为上,一般表现为暗地里隐藏、帮助其逃跑;而后者则表现为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服务,其不一定为其提供住宿场所。 (3)对时间的要求不同。本罪必发生在战时;而后罪则无这一要求,既可以发生于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有时候,行为人如果出于窝藏的故意,为其提供住处、财物,并让被窝藏之人提供一些劳动,形式似乎是雇用,实为窝藏,这时就应以本罪论处,而不是构成后罪。
战场上,要围住敌军,才能无漏网之鱼逃遁,网不拉紧,敌人逃出后就如同放虎归山,它主有死灰复燃的机会。讨债中不设法缠住债务人,影响他的日常工作,他就高枕无忧,肆无忌惮,假如债务人众多,不止一家此法更为实用。围而迁之的兵法古代早有提及,关键在于我强敌弱的情况下,截断敌人后路,使之无以逃循,从而轻易擒获或歼灭之。此兵法精要之二在集中力量解决多头的债务纠法,此法最典范的运用在于通过召开债务人会谇的途径解决债务纠纷。总之,债权人应努力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以围而歼灭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收获更大。除此之外,债权人在适用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债务人众多,且分散面较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试用此法具体做法是:1、划片分类,2、分片包干。3、一片一“会”。 (2)债权人不应把“债务人会议”仅当作“讨伐”债务人的“战场”。否则,债务人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转变为“抵触”或“敌对”的情绪,这将减弱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的功效,也不利于讨债方案的进一步实施。 (3)债权人应注重“榜样效应”。 (4)对无故缺席而又拒绝不便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依法起诉,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讨回债款。总而言之,围而歼之催款兵法的精要之处在于围,围后方便集中力量解决债务纠纷,快速有效地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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