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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大意上没有不合适之处,不同种类的合同,出现此句描述时,可以做不同理解,如果方便可以将您的合同发来帮您看下。以便提出更加合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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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条是关于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规定。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分两种情况:一是债权转让,二是债务转移。具体责任可参照保证,相关法条如下: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了应对市场变化,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企业的分立、合并也是企业调整经营的一种方式。那么单位的合并或者分立影响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受单位合并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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