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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开具

2021-11-29
一、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划分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送达受害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的情况和调查的事实,以及受害者的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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