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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在下列情况下,继承权将丧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瞒、销毁遗嘱;强迫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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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瞒、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情节严重。
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本条又称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目的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而第一、二、四条均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存在挽回的余地。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发生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后,当然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这种当然丧失,又可分为终局性丧失和非终局性丧失。终局性丧失,是指法定事由一经发生,继承人即当然且确定地丧失继承权,之后不会因为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而恢复继承权。非终局性丧失,是指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后,继承人在却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后可以不丧失继承权。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当然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上述非终局性事由,即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和虐待严重的行为,给被继承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重大创伤,违反法律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继承人当然地丧失在本次继承中继承遗产的资格。但是,如果虽然发生了遗弃和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但是该继承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对该继承人表示了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如果被继承人饶恕了继承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并且愿意由其继续继承遗产,法律不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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