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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劳动法,一直不给我交劳动保险,我的合同期是三年,现在工作了两年,提前辞职,可以随时辞职吗?需要工作交接吗?交接到什么程度呢?如果交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公司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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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来现在的公司,试用期一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但是公司未与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 2、法定假日,如五一十一,等都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只是说安排调休,就连这次的春节还是在公司过的。 3、公司的工资发放时间在员工手册上订的是每月的15号,可是实际每月的20号-25日才能发放下来。财务部门,和经理不做任何解释。这样无形的又压了我小一个月的工资。 4、公司未给任何一个员工办理社保。 5、每周的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每周6天,每天都在8小时以上。未给过加班费) 现在实在受不了这家公司了,想要离开,13号,我已经递交了我的辞职申请,主要说到关于公司福利待遇(加班费,法定假日三薪,社保)方面的原因个人要离职。 请问下我现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仲裁能得到公司给我的赔偿吗? 具体有那些呢?而且我该准备的证据有那些。分不多,希望能得到各位专家的帮助。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后,公司仍不缴纳社保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协商失败后,向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
无论员工是否转正,公司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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