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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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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乞讨、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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