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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4.请求保护的权利。 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权利: 1、自行行使专利的权利。享有制造、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4、请求保护的权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签订书面合同生效。 (二)义务: 1、充分披露发明内容的义务;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在享受法律对其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承当一定的法律义务,具体义务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发生以下情形除外。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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