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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修订法律中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方式

2024-12-30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诉时需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对管辖法院作出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应诉,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4. 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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