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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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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第七条 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征地办在征用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二)征地办会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现状、人口进行调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还需编制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三)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10日内,征地办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五)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六)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并于90日内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第九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用途,可将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十条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的,征地办应与被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乡(镇)办事处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主管乡(镇)办事处,由主管乡(镇)办事处按规定用于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办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当按征用土地协议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二条对提前完成补偿安置任务交付被征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给其所在地的区政府、乡(镇)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奖励。第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收益缴纳市财政后,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征地办可在征用土地总价款中按一定比例计取征地服务费,征地服务费列入征地成本。征地服务费的计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三章土地补偿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的确定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四)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6倍。(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7倍。(六)征用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3倍。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第四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土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根据征地确定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被安置人的年龄构成确定具体被安置人。被安置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产生,报乡(镇)办事处批准后确定。乡(镇)办事处应当将被安置人员登记造册,报征地办备案。第十七条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三。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 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条 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第二十一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第五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二十二条青苗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第二十三条政府成片开发建设征用土地,村庄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房屋补偿安置以建房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其不足部分由被安置人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足;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被安置人应当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购买。按本条规定安置的不再提供宅基地,原住房面积与安置房规定标准面积相同部分不予补偿。被安置人自搬迁之日起至搬入安置房止,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安置人租住房屋。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少量征用,且需要拆除零星住宅的,其拆除的住宅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补偿后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为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五条被安置人的房屋被拆除,需要搬迁的,其搬家费按每人50元标准计发,一户不足两人按100元计发。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拆除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以及搬迁损失、搬运费用等,按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失效,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征地补偿安置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阻挠和破坏征用土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省重点工程及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28日起施行。
1、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0元/㎡(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 100元/平方米。(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 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 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 1.5-2.5m 50-70元/m3、畜禽舍砖混结构 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 60-90元/㎡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 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20-40元/㎡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 1000-1600元/㎡石拱桥 1700-2800元/㎡简易小桥 600-900元/㎡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 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台田石堰 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 10-20元/立方米(1)不包括田间毛渠。(2)按挖方体积计算。石砌水渠、水池 40-60元/立方米砖砌水渠、水池 50-80元/立方米10、地面水泥地面 20-30元/㎡花砖地面 15-20元/㎡水泥路面 40-60元/㎡11、水井手压井 300元/眼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土井:直径1.2m 100-140元/m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深10-20m直径2.5m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下管井 450元/m机井:深20-50m 200-260元/m机井:深50-100m 240-320元/m机井:深100-250m 300-400元/m机井:深250m以上 400-600元/m12、乔木胸径小于 5cm(幼树,松柏树小于 3cm) 2-6元/棵树归原主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20-40元/棵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0-50元/棵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 50-60元/棵13、灌木一年生以内 5-8元/墩(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一年生以上 6-10元/墩14、苗圃 3年内下(移栽,下同) 1500-2500元/亩花卉苗圃可上浮30%3-5年 2500-5000元/亩5年以上 5000-8000元/亩15、葡萄园幼龄区分生长期10-50元/棵 1.科学密植,每亩不得超过 305棵。2.树归原主。初果期盛果期16、果树苗木 2-4元/棵(1)包括苹果、杏、桃、梨、枣、柿、山楂、樱桃、板栗等。(2)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3)树归原主。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元/棵初果期(区分树种) 160-260元/棵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600元/棵衰老期(区分树种) 120-260元/棵17、淡水养殖鱼塘 6000-15000元/亩含土石方及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藕塘 4000-10000元/亩含土石方及藕秧损失费,藕归原主18、电力通讯线路低压线路带线 1300元/杆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通讯广播线路 1300元/杆19、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2000元/门报废的按照50%补偿老式土窑 15000-26000元/座报废的按照50%补偿我国现行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制度存在着补偿原则不合理、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等局限性,故我国相关的补偿制度今年来有所改变,了解当地最新补偿制度有益于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生活在济南当地的人民来说。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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