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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的工资确定,劳动者的月加班费不计入下个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具体情况如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本协议为准;2。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金额或者合同不明确的,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3。劳动者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日期不一致的,以加班费为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月工资收入÷174小时; 3、用【你的月工资收入】÷174小时得到的就是你的每小时工资,得到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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