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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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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某某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某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年月日,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股权并购的协议。 甲方原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现拟定增加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乙方以现汇等值于人民币800万元(¥8,000,000)的美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乙方不承担原某某公司的债权及债务。 某某公司 年月日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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