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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怎么认定的

2022-0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释〔1997〕)9号)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第148条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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