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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如下、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用7个条文(102、103、104、108、110、111、112)设置了7种死罪:(1)背叛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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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分两个罪名,两项罪名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数罪并罚中低于总刑、高于最高刑的酌情执行:1、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总刑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判决宣告前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执行的刑罚应当计入新判决的刑期。
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类:侵犯财产罪,本类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 第六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类:贪污贿赂罪 第九类:渎职罪 第十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判处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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