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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包含哪些事项

2022-11-02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相关法律知识: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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