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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由卖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先卖后抵”指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买受人后,为担保特定债权,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其他人,后因债务不能偿还,其他人依法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买受人后,又将该房屋卖给其人,并将房屋产权实际交付给其他人,致使先买房的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有户口,但仍应到派出所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如核实结果表明有户口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2、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 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其次,应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 在现实交易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比如是否可以有变通措施允许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内迁出户口,且又能防范风险。因为买方很喜欢卖方的房子,除户口问题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很满意。从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出发,有两条建议可供参考:一是约定较高的逾期违约责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现金担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户籍迁入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地址,若到期未迁,该亲属户主同意其户籍迁入,下家有权申请强迁户口。这个建议终被他们接受,双方进行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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