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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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