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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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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本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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