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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的劳动者受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
承包是单位经营权的转移,被承包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包括有关工伤保险的义务,单位承包给他人之后,该单位依然存在,单位仍然与职工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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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实际上是单位经营权的转移,被承包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这当然包括有关工伤保险的义务。单位承包给他人之后,该单位仍然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责任仍由单位承担。
承包合同中的劳动者受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外包发生工伤如果发包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法劳务派遣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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