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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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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即可。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公告送达流程为: 1、制作文书。 2、选择合适的方式公告。 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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