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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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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6~10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补偿 土地年产值按菜地2500~3500元/亩;园地1500~2500元/亩;水浇地、耕地1000~2000元/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含1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2、人均耕地在5分以上(含5分)、1亩以下(不含1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6倍; 3、人均耕地在3分以上(含3分)、5分以下(不含5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8倍; 4、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不含3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10倍。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正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或者补偿不超过500~1500元/亩);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征用农村集体群众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或每亩补偿6000元)。 (七)征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先由村、组经济组织与企业解除合同;再由政府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给村或组补偿。 (八)因征地搬迁涉及村民建房用地,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不按经营性用地对待。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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