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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有险不查或者损坏不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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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八、九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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