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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既可以归国家房屋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归公安机构管辖,高空坠物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需要建筑物的使...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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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房管局 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与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方案,综合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处理复杂问题的联席会议。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对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需要使用该资金进行排危的,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区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2、城乡建委 负责从建筑设计上严格把关,规范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设置;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规范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规划层面把好乡镇建筑防高空坠物关口;按照“两防”等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严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负责牵头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从源头控制建筑物外墙瓷砖的应用;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建筑的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3、县规划局 负责查处管辖区域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4、县财政局 负责为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
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高空坠物伤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先安抚受伤家属,然后表面协助调查,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在我国的民法归责中规定,二楼以上的用户都需要举证,证明无过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该类案件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如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没有使用烟灰缸的可能等情节,否则即需要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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