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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由...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进营业税增值税试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验范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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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17年最新规定 根据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解读,其中第四十九条表示: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占企业总数近70%的8.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目前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本税负相对较重的小微企业成为此项改革最大的受益者。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有所提升,一方面是税改前交通运输适用3%的营业税,税改后变成11%的增值税,扣抵进项税后税负仍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受实际操作的影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也使得其税负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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