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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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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建立溪流跨界断面水质责任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XX另行制定。建立中水回用的奖惩机制,鼓励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禁止擅自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鼓励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地表铺设,减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积。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审批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审批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两侧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进行开山采石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审批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审批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六)其他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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