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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
1、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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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需要谨慎选择。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需要谨慎选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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