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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保险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
单位参保: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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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查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28-61888217费:不收费。
电话查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6188821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保险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三条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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