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02人已浏览
2,328人已浏览
817人已浏览
3,7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